魏宇辉、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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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刑初133号案件名称
魏宇辉、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魏宇辉;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052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XX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宇辉,男,汉族,1986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XX城县XX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12日被XX城县人民XX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丽娜,XX城县XX中心援助律师。XX城县人民检察院以XX城检刑诉【20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宇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长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锋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宇辉及其辩护人杨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21日01时06分许,被告人魏宇辉酒后驾驶陕AX3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XX城县202省道串业村口时,被民警依法查获。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23 mg/100ml 。被告人魏宇辉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人魏宇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宇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宇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宇辉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宇辉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宇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另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呼气酒精含量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蔺某某证言,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宇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血液检测,血醇含量为161.23mg /100m1,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魏宇辉到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社区亦同意接收其为矫正对象,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宇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判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鱼 茜 书 记 员 王思雨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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