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军、郝艳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18号案件名称
陈世军、郝艳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世军;郝艳琴;孙伟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军,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艳琴,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伟刚,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军与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郝艳琴向申请执行人陈世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年利率15.4%,利息从2020年10月17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孙伟刚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执行人郝艳琴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在其他单位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等价于本案标的的财产。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实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 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