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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军、郝艳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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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18号
  • 案件名称

    陈世军、郝艳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世军;郝艳琴;孙伟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军,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艳琴,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伟刚,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军与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郝艳琴向申请执行人陈世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年利率15.4%,利息从2020年10月17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孙伟刚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执行人郝艳琴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在其他单位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郝艳琴、孙伟刚等价于本案标的的财产。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实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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