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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石树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9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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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9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石树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石树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46号。 责任人:叶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蕙妮,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千,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石树军,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石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石树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93145.59元,支付手续费22344.60元、违约金8075.68元、利息11287.05元(暂计至2020年9月7日,后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61元,执行费492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石树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石树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石树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石树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石树军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石树军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有价证券等信息。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石树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但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树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石树军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石树军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石树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传唤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石树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9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建福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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