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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占雄、黑宝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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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73号
  • 案件名称

    史占雄、黑宝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史占雄;黑宝军;霍春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史占雄,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黑宝军,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霍春娥,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申请执行人史占雄与黑宝军、霍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黑宝军、霍春娥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占雄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宝军、霍春娥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宝军、霍春娥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黑宝军名下工资及存款均被我院另案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史占雄交谈,其表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黑宝军工资收入。再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黑宝军、霍春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黑宝军、霍春娥除工资收入被我院另案冻结外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史占雄释明被执行人黑宝军、霍春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史占雄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黑宝军、霍春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黑宝军、霍春娥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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