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铁军、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2民初4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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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民初4847号案件名称
马铁军、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铁军;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2民初4847号原告:马铁军,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长,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008395XN。法定代表人:华伟,任经理。原告马铁军与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马铁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现原告马铁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铁军负担。审判员 麻俊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嘉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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