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摩根一站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部、李继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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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054号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摩根一站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部、李继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摩根一站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部;李继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054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摩根一站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众信市场冻品区33-34号。经营者:孙海魁。被告:李继辉,男,汉族,现住平舆县。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摩根一站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部与被告李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摩根一站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摩根一站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杨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司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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