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易术国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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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48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易术国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易术国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负责人方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易术国,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机关工作人员,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执行人易术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易术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8月21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易术国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卿勇。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易术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谈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卿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卿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7.464054万元,已经执行到位3.216042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祺峰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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