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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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471号案件名称
闫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闫明;张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471号原告:闫明,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张坤,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闫明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闫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明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政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顾成烁书 记 员 张晓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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