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建桥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财保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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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财保313号案件名称
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建桥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桥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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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313号 申请人: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1区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UB09C。法定代表人:陈年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EKW4G。法定代表人:王殿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价值5 985 922.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渝0116财保25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733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双方已和解,现申请人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上海钰翔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 诚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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