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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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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571号
  • 案件名称

    孙勇、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勇;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571号原告:孙勇,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268弄2号万科时一区T4楼。法定代表人:朱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孙勇与被告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孙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孙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勇负担。审判员  邵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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