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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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571号案件名称
孙勇、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勇;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571号原告:孙勇,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268弄2号万科时一区T4楼。法定代表人:朱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孙勇与被告上海钷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孙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孙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勇负担。审判员 邵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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