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陈先友,杨永生等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3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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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执393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陈先友,杨永生等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陈先友;杨永生;罗友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3937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379B。负责人陈宏宇,院长。 被执行人:陈先友,男,汉族,1957年04月28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杨永生,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罗友明,男,汉族,1957年09月04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追缴被执行人陈先友,杨永生,罗友明罚金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渝0120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审判庭于2021年6月10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先友,杨永生,罗友明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陈先友,杨永生,罗友明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罚金8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 (2021)渝0120执39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容审 判 员 胡克中审 判 员 张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 官助 理 徐 琳书 记 员 尹 霈-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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