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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英、李明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4民终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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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229号
  • 案件名称

    万英、李明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万英;李明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4民终2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英,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子,女,朝鲜族,1961年5月31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万英与被上诉人李明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英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被诉人李明子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庭认定事实是单方的到庭陈诉判断有误。被上诉人李明子2020年12月12日在我店定制一套1.2米实木浴室柜,我是按顾客的设计特殊定制收1000元定金,尾款800元到付。2021年1月5日做好后付货,顾客在第一现场收货时,提出有色差及门内格式的小出漏。顾客电话与我协商讨价,我减免了200元尾款,她微信交付我600元,到此我们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在我们买卖结束后,顾客又以货品的色差及小出漏向商场及315消费者协会投诉,因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商场及消费者协会都未支持顾客的退货请求,我也对315消费者协会说明,顾客定制的产品格式设计比较另类,我店即使帮她推销代卖都处理不出去的。商品首先是按照顾客的设计向厂里报备特殊定制。第二点顾客在现场收货时指出两点不满,电话协议减免200元后,顾客结清尾款600元,此次买卖合同正式履行完毕。事实清晰,李明子第一次上诉所备的合同1800元整体浴柜,收1000欠800属实,减免200元结清尾款600元的材料也表明清楚。以上买卖一审上诉人在买卖合同已正式结束后要求退货,是不合理要求,本人因个人原因忽视了一审开庭时间,被视为自动放弃维权,一审法庭在单方维权的前提下下定判决书;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故提出上诉,表明全部事实真相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李明子辩称,一、我希望对方将我们的对话记录因作为证据,再一个不能因为上诉人不能将我的商品进行代买而不给我我退货。这个200元当时是我看完后格局不对减免的,我先把东西收下,因为我在那买了不少东西,也了解上诉人情况,我对上诉人有恻隐之心,我想着先收下,如果能自己解决就自己解决,解决不了再找她。我问了木匠说打不了,当晚我就找上诉人了,打电话和上诉人说第二天去,第二天去了与上诉人协商了。李明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明子退货,万英退还1600元货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英在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装饰城二楼经营五金零售。李明子多次在万英处购买商品,李明子与万英(微信名:小鱼131××××6025)系微信好友。2020年12月12日,李明子将其要求定制的浴柜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万英,指定了款式和颜色,同日,双方确定浴柜的尺寸,双方议定浴柜价款为1800元,当日由李明子通过微信先向万英支付1000元定金,剩余800元待李明子收货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万英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12月22日,李明子将收货地址告知万英,万英安排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5日将浴柜送至李明子指定的收货地址即沈抚新城君悦国际20号楼2单元502室。李明子收货时发现浴柜颜色款式与其定制的浴柜不符,当即提出异议,万英表示可由李明子先行交纳600元,双方协商解决办法,李明子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万英支付600元,浴柜送至李明子处未进行安装。后了李明子到万英经营地点协商退换货事宜未果,以诉称理由来院。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李明子与万英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李明子与万英通过微信已确定由李明子购买万英出售的浴柜,万英出售给李明子的浴柜应符合李明子指定款式及尺寸要求,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明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已按照双方约定交纳定金及部分尾款,且李明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照片可以证明万英送至李明子指定收货地址的浴柜款式与李明子指定的浴柜款式不符,万英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万英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李明子损失的违约责任。万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现李明子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因万英违约,故应由万英安排运输人员到李明子处取回本案所涉的浴柜,李明子不承担相应运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李明子货款1600元;二、万英退还李明子货款的同时自行到李明子处取回本案所涉的浴柜。如果万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万英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李明子与万英经协商约定李明子购买万英出售的浴柜,并约定了价款和质量标准、商品样式等,李明子按照双方约定交纳定金,万英应按照约定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现双方均认可万英交付的浴柜款式及板材漆面均不符合李明子订货时的约定,致使浴柜至今未安装使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李明子主张双方对浴柜款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达成减少价款200元合意后,又发现板材漆面无法更改,致使其不能实现期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万英退还李明子货款并自行取回涉案浴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万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万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立威审 判 员 张 秦审 判 员 刘晓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 晶代书记员 宋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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