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静静、崔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62号案件名称
薛静静、崔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薛静静;崔卫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62号申请人:薛静静。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苗,山西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卫东。申请人薛静静与被申请人崔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静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卫东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内13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杜泽朋以其所有的晋MPB704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薛静静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崔卫东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内的存款130000元,期限一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二、查封担保人杜泽朋所有的晋MPB704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本届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人薛静静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法院递交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书;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薛静静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彭 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秋洋故意杀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45号 下一篇 朱柳柳、李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37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