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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尹永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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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257号
  •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尹永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尹永德;李传传;献县大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号门市。负责人:李敏,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永德,男,汉族,1999年12月15日生,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传,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大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乐寿镇西武庄106国道旁。负责人:张琛,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负责人:孔秀敏,经理。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永德、李传传、献县大顺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4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付 毅审 判 员 郭彦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月书 记 员 潘艾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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