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姝丽与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三号餐厅,王绍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179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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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179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姝丽与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三号餐厅,王绍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姚姝丽;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三号餐厅;王绍全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7998号之一 原告:姚姝丽,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蕾,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三号餐厅,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国内隔离区内二层G268(首都机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7L1340。负责人:周炜,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全,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涛,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姝丽与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三号餐厅、王绍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姚姝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姝丽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姝丽负担。 审 判 长 窦锦玲 人民陪审员 文谋琼 人民陪审员 周游萍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磊书 记 员 李巧佳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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