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磊、郑志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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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551号案件名称
郑磊、郑志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磊;郑志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551号原告:郑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大石桥市。被告:郑志君,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磊与被告郑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1.5元,由原告郑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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