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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吴小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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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2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吴小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吴小利;曹春圣;李旭飞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720号原告:李旭飞,男,汉族,1998年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802061012。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韵,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圣,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808212230。被告:吴小利,女,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01224544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9748905X6。负责人: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飞诉被告曹春圣、吴小利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飞于2021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后,由原告李旭飞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 年    九月  十日 书 记 员   马      格    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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