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根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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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1487号案件名称
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根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根江;郑祖权;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上林村(苍南县康乐托老所三楼)。法定代表人:黄祖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卫,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根江,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祖权,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审第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堂村。法定代表人:雷丁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超,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根江、郑祖权,原审第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周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泽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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