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艺文、任学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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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254号案件名称
毛艺文、任学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毛艺文;任学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254号原告:毛艺文,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任学丙,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毛艺文与被告任学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毛艺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按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艺文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志宏书 记 员 张昕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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