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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艺文、任学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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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254号
  • 案件名称

    毛艺文、任学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毛艺文;任学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254号原告:毛艺文,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任学丙,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毛艺文与被告任学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毛艺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按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艺文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志宏书 记 员  张昕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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