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六朝、石青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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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724号案件名称
陶六朝、石青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陶六朝;石青荣;李小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7724号原告:陶六朝,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石青荣,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李小平,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陶六朝与被告石青荣、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六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青荣、李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六朝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石青荣、李小平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六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陶六朝负担。审判员 高润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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