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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求华、林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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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690号
  • 案件名称

    陈求华、林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求华;林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690号申请人陈求华,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林芳,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陈求华与被执行人林芳借款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3民初5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为20万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电子送达、3月10日邮寄送达、7月13日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3月2日、3月11日、6月14日、9月3日次对被执行人林芳发起网络查控,2021年9月3日提起人民银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存款3712.00元,已扣划并发放、账户继续查封,无证券、股权等,有保险已查封。线下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芳名下的海瞳路-41号-1、不动产证号:鲁(2017)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55790,海瞳路-51号-603、不动产证号:2××4、海瞳路-41号-2、不动产证号:××不动产。线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KK××××号车一辆,因不控制车辆,暂不宜处置。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林芳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3民初5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鑫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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