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求华、林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6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690号案件名称
陈求华、林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求华;林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690号申请人陈求华,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林芳,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陈求华与被执行人林芳借款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3民初5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为20万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电子送达、3月10日邮寄送达、7月13日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3月2日、3月11日、6月14日、9月3日次对被执行人林芳发起网络查控,2021年9月3日提起人民银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存款3712.00元,已扣划并发放、账户继续查封,无证券、股权等,有保险已查封。线下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芳名下的海瞳路-41号-1、不动产证号:鲁(2017)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55790,海瞳路-51号-603、不动产证号:2××4、海瞳路-41号-2、不动产证号:××不动产。线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KK××××号车一辆,因不控制车辆,暂不宜处置。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林芳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3民初5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鑫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卓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463号 下一篇 彭瑶、厉亚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