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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飞、赵朝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625民初5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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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5379号
  • 案件名称

    王亚飞、赵朝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郸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亚飞;赵朝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625民初5379号原告:王亚飞,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领事,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朝运,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王亚飞与被告赵朝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王领事,被告赵朝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欠款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份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郸城县新党校项目工地上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应给原告工资4800元,但被告当时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亲笔书写的欠条。被告虽出具了欠条,但一直不履行偿还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朝运辩称,欠款属实,我愿意还,只是我现在没有钱,我干的活人家没有给我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郸城县新党校项目工地上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应给原告工资4800元。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条党校干活下欠亚飞4800元2021年2月8日赵朝运”。原告以被告未还款,诉至来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依法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朝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亚飞劳务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朝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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