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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泽恒、李德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5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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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5588号
  • 案件名称

    邵泽恒、李德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邵泽恒;李德生;朱文通;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5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泽恒,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通,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县,现沧南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河东南街。法定代表人:杜国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河北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泽恒、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文通、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泽恒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泽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泽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邵泽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张友僧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雪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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