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叶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2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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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2818号案件名称
王凤、叶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凤;叶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2818号原告:王凤,女,1997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叶兵,男,1988年6月3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王凤诉被告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叶兵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王凤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凤负担。审 判 员 张 永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滕素静翠书 记 员 金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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