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秀兰、高阿祥等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21民初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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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221民初538号案件名称
云秀兰、高阿祥等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云秀兰;高阿祥;王志强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21民初538号原告:云秀兰,女,汉族,住阳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列,阳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高阿祥,男,汉族,户籍地大同市,住大同市。 被告:王志强,男,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云秀兰与被告高阿祥、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云秀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高阿祥立即归还其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高阿祥、王志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9日,高阿祥因受云秀兰委托办事,从云秀兰处拿走130000元。由于事情没有办成,云秀兰于2019年5月24日与高阿祥协商,高阿祥同意退还拿走云秀兰的130000元。同日,高阿祥为云秀兰书写欠条一支,明确欠云秀兰130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6月1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同时由王志强作为担保人。截止2021年1月份,高阿祥陆续归还云秀兰100000元,尚欠云秀兰30000元未还。现为保护云秀兰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云秀兰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根据云秀兰的起诉主张,王志强为高阿祥的债务向云秀兰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主合同即高阿祥与云秀兰形成的不当得利之债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根据被告高阿祥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依据本院调取高阿祥的户籍信息证明显示,高阿祥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大同市云冈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由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敬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斌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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