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赵岩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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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106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赵岩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赵岩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楼下。负责人:吕蓉,行长。被执行人赵岩,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汾滨苑2号楼B单元2楼北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岩信用卡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晋0882执10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国 军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执行助理师治军书记员 杨 少 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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