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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王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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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951号
  • 案件名称

    王会、王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会;王华生;谢梅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长安乡长市村长市组。被执行人:王华生,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阳县长庙山村阳春堂组。被执行人:谢梅芳,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阳县长庙山村阳春堂组。申请执行人王会与被执行人王华生、谢梅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特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华生、谢梅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3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华生、谢梅芳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华生名下有车牌号为桂CXF510车辆一台。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分别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王华生、谢梅芳无住房公积金,其名下在衡阳县西渡镇洪山路万家灯火7栋有一套住房,其虽与申请执行人协议以该房抵债,但因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轮候查封,现无法办理该房过户手续;被执行人王华生有收益类保险产品33478.1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不予扣划和查控。至今,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华生、谢梅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8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洪 灏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巧琼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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