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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恢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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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恢219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巫山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巫山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恢219号 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市巫山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62479711。法定代表人:李红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方敏(特别授权),男,重庆市巫山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46284。法定代表人:吴成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巫山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237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恢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发玖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海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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