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许端、永州市东安汤氏竹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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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1937号案件名称
桂许端、永州市东安汤氏竹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桂许端;永州市东安汤氏竹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1937号原告:桂许端,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胡国青,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州市东安汤氏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工业园青土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74837204XU。法定代表人:汤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殊授权):潘峰,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许端与被告永州市东安汤氏竹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桂许端于2021年9月17日以原告证据需进一步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许端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许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桂许端负担。审 判 员 欧阳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蒋楚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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