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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必丽、张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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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038号
  • 案件名称

    赵必丽、张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必丽;张彤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038号申请人:赵必丽,女,1978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张彤,男,1970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赵必丽与张彤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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