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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周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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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479号
  • 案件名称

    杨强、周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强;周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479号申请执行人:杨强,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周平,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杨强申请执行周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9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营业款、代偿的物业费合计79082.4元及违约金、给付诉讼费89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合计80481.55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支付15000元(已支付);剩余款项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还款5000元至还清时止;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02执44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 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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