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黎爱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3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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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35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黎爱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黎爱军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黎爱军,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黄塘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黎爱军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0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9月15日分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反馈名下无财产登记。本院还于2021年6月7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2021年6月7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和收益类保险信息,经反馈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无固定期限。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本院同时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无其他财产线索我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表示无新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60343.93元,尚有260343.9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周 兵书记员 项嘉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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