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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林、刘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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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60号
  • 案件名称

    吴世林、刘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吴世林;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吴世林,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刘忠良,男,汉族,居民,朱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 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忠琴,系幼儿园园长。 申请执行人吴世林与被执行人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吴世林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自2016年6月8日起计息,2.5万元自2016年8月26日起计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已付的2000元应予扣除)。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忠良、山阳县法官镇中心幼儿园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世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向法院交纳了400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87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3125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冻结,被执行人亦无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向**机关申请对刘忠良采取网络布控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鸿雁 审 判 员 赵 虎 审 判 员 房小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烨 书 记 员 杨 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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