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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503民初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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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503民初1963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3民初196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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