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503民初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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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03民初1963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3民初196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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