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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海丽、衣正(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0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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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0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成海丽、衣正(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成海丽;衣正(浙江)服饰有限公司;黄雪花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034号之一 原告:成海丽,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衣正(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二路15号1楼。 法定代表人:王旺。 被告:黄雪花,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成海丽与被告衣正(浙江)服饰有限公司、黄雪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成海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海丽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成海丽负担。 审判长张东 人民陪审员方霞 人民陪审员沈秋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芝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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