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敏、严云祥等胡龙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1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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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1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建敏、严云祥等胡龙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建敏;严云祥;胡龙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云祥,男,汉族,1955年10月13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李建敏,男,汉族,1977年8月5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胡龙华,男,汉族,1971年2月25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严云祥诉被执行人李建敏、胡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浙052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云祥已与被执行人李建敏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未受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邵鹏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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