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书行、张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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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31号案件名称
孙书行、张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书行;张悦;王桂荣;姜海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孙书行,男,193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沧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悦,女,199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沧县。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194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沧州市。以上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秀芹,女,1970年8月12日出,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姜海龙,男,199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执行孙书行、张悦、王桂荣与姜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民终606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书行、张悦、王桂荣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4104元及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姜海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去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4、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去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5、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公积金。6、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9月1日、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三、四、五次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7、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姜海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去被执行人姜海龙家进行现场调查,其未在家。9、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姜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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