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文军、赤城县白草镇辛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732民初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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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2民初901号案件名称
纪文军、赤城县白草镇辛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赤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纪文军;赤城县白草镇辛营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732民初901号原告:纪文军,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梅,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白草镇辛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白草镇辛营村。法定代表人:梁登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云,村委会委员。原告纪文军与被告赤城县白草镇辛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辛营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纪文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梅、辛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梁登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9500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0.1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道路硬化施工合同,由原告将被告村大街小巷的路面全部打成水泥路面,约定每平米造价6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开工后支付总工程款的30%,截止2014年1月1日付清全部工程款。如果不按期支付,按0.1元支付逾期给付利息。施工完毕后,经双方测量核算,共施工面积6535平方米。被告给付了原告232600元工程款后,尚欠159500元未支付。在原告的催要下,2017年1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写明欠硬化路面工程款159500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至今,已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辛营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欠原告工程款的情况属实,应当给付。前任村委会与原告如何签订的合同,这届村委会不清楚。原告施工的路面质量是否合格,我方要求第三方鉴定,待鉴定合格后再给付工程款。村委会现在没有钱,需要分几次给付工程款。纪文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白草镇辛营村道路硬化施工合同》1份;2.辛营村委会出具的欠条1份。辛营村委会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辛营村道路施工合同》。上述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辛营村委会提交的《辛营村道路施工合同》,纪文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村委会公章,该合同的签订日期在原告提交的《白草镇辛营村道路硬化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辛营村道路施工合同》已经变更。经查,辛营村委会提交的《辛营村道路施工合同》中甲方系辛营村委会原村支部书记古沛磊签字,乙方有纪文军签字。古沛磊是以村委会的名义签字,其法律后果由村委会承受。两份合同的内容只是对工程完工日期进行了变更,其他内容是对合同的补充。故纪文军的委托代理人的异议不成立,该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5日,辛营村委会(甲方)与纪文军(乙方)签订了《辛营村道路施工合同》,双方约定:1、甲方将辛营村道路硬化工程承包给乙方。2、辛营村道路进行硬化工程厚不低于12厘米。3、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场地,水电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安全及其他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要求2013年10月15日前完工。4、按照预算价格和施工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预算价格为每平米60元,预计面积为7450元。5、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违约。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013年7月28日,辛营村委会(甲方)与纪文军(乙方)又签订了《白草镇辛营村道路硬化施工合同》,双方约定:1、辛营村大街小巷全部打成水泥路面,每平米造价60元整。2、开工日期为8月10日,完工日期为9月底。3、甲方在工程开工后支付乙方总工程额的30%,截止到2014年1月1日付清全部工程款,如果甲方不按期支付剩余工程款,将按0.1元的利息支付所有本息。4、共计施工面积6535平方米。辛营村委会给付纪文军工程款232600元,尚欠159500元工程款未给付。2017年11月20日,辛营村委会给纪文军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有辛营村委会欠纪文军硬化我村水泥路工程款1595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辛营村委会和纪文军签订的《辛营村道路施工合同》及《白草镇辛营村道路硬化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纪文军履行了为辛营村道路硬化工程的义务,辛营村委会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辛营村委会逾期未全部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给付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果甲方不按期支付剩余工程款,将按0.1元的利息支付所有本息”。该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纪文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辛营村委会质疑纪文军施工的道路质量问题,未在本案中提交证据,若辛营村委会要求纪文军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城县白草镇辛营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起给付原告纪文军工程款1595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10元,由赤城县白草镇辛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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