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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名、陈多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6民辖终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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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辖终85号
  • 案件名称

    吴双名、陈多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双名;陈多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双名,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多娇,男,1972年3月4日出生,住汨罗市。上诉人吴双名因与被上诉人陈多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9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双名上诉称,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因合伙承包工程产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陈多娇的诉请及提供的基本证据,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陈多娇诉请法院要求上诉人吴双名偿还借款本息,系接收货币的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陈多娇的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清刚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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