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秋红、宋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4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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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4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秋红、宋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彭秋红;宋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秋红,女,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宋艺,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负责人:李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秋红与被执行人宋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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