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龙与张先荣,刘良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5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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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51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银龙与张先荣,刘良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银龙;张先荣;刘良凤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510号之一 原告:李银龙,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兰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法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良凤,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先荣,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李银龙与被告刘良凤、被告张先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银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银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庆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宸书 记 员 邹孔丽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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