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阿贝、黄阿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4执134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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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执1348号之三案件名称
黄阿贝、黄阿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卢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阿贝;黄阿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4执1348号之三被执行人黄阿贝,男,汉族,住贵州省望谟县。被执行人黄阿行,男,汉族,住贵州省望谟县。黄阿贝、黄阿行罚金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豫1224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黄阿贝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600元;黄阿行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1300元。因黄阿贝、黄阿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刑事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阿贝、黄阿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2日分别四次向金融机构查询黄阿贝、黄阿行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法人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黄阿贝、黄阿行有少量银行存款。3、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豫1224执13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黄阿贝、黄阿行的银行账户冻结。4、2021年9月16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阿贝、黄阿行房地产登记情况,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5、2021年9月22日,因被执行人黄阿贝、黄阿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黄阿贝、黄阿行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22日,因被执行人黄阿贝、黄阿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本院对其采取控制措施。7、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豫1224执13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阿贝、黄阿行的银行账户进行扣划,共计扣划4902.94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阿贝、黄阿行负有继续履行罚金及违法所得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告知本院。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宋延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海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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