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柔石、陈赶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9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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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9150号案件名称
陶柔石、陈赶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陶柔石;陈赶望;陈园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9150号申请人:陶柔石,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孝东,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阳,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赶望,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陈园园,女,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陶柔石与陈赶望、陈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柔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赶望、陈园园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柔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赶望、陈园园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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