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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峰、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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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522号
  • 案件名称

    张春峰、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春峰;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52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峰,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八里庄。法定代表人:崔玉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春峰与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183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被其他案件多轮冻结。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黄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住房公积金。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八、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九、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司法专邮送达被执行人。十、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司法专邮送达被执行人。十一、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十二、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王金柱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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