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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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83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8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小。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说明暨还款协议第六项约定:各方应当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可向营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本案诉请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天伟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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