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平、阿小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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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65号案件名称
杜文平、阿小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杜文平;阿小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平,男,1963年03月02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北关下寺湾采油厂家属院。被执行人阿小宏,男,1977年01月20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月屯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身份证号码:610627197701200450。被执行人张玉生,男,1958年12月05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村民,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曲里村,身份证号码:61062719581205045X。本院在执行杜文平与阿小宏、张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阿小宏、张玉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小宏向申请人杜文平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剩余利息10000元,被执行人张玉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文平同意本案从另案中冻结长期履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6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存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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