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明、刘国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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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603号案件名称
刘爱明、刘国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爱明;刘国文;刘金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60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明,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文,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龙,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爱明与被执行人刘国文、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号岳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国文、刘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爱明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刘国文银行存款3105.01元,查其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到3105.0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刘爱明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号岳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爱明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国文、刘金龙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新岳书 记 员 刘天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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