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张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恢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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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恢590号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张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张晓;曹礼华;曹岳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恢5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住所地简阳市新星乡月亮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656796473。负责人:蒋冬,主任。被执行人:张晓,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曹礼华,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曹岳诚,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晓、曹礼华、曹岳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礼华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的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3、0××4、0××5、0××6、0××7、0××8、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曹岳诚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的住房(房产证号:2×**),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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