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香、张飞云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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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申3号案件名称
邓海香、张飞云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邓海香;张飞云;唐恒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邓海香(曾用名邓宗香),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飞云,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恒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再审申请人邓海香、再审被申请人唐恒峰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飞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1281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邓海香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邓海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邓海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海涛审 判 员 姜宇鸥审 判 员 林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滕 芳书 记 员 张小梅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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