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1、李某某等与崔某3、谭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68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6882号案件名称
崔某1、李某某等与崔某3、谭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崔正江;崔正兰;李景强;崔广成;崔广旭;崔正美;崔正英;崔正跃;谭建华;张玲仙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6882号原告:崔某1,女,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崔某2,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峻,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3,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谭某某,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崔某4,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崔某5,女,194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崔某6,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某某,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崔某7,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崔某1、李某某、崔某2与被告崔某3、谭某某、崔某4、崔某5、崔某6、张某某、崔某7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崔某1、李某某、崔某2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崔某1、李某某、崔某2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1、李某某、崔某2撤诉。审判员 周剑鸣书记员 刘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国平、王庭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379号之一 下一篇 邹吉凯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20号之十五